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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正 注射用奥沙利铂

处方药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20093811 生产厂家: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注度:452

注: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 【功能主治】 1. 用于治疗氟脲嘧啶治疗无效的结直肠癌,可单独或与氟脲嘧啶联合使用。 2. 可单药或联合治疗晚期卵巢癌。
  • 【主要成分】 本品主要成份奥沙利铂。
  • 【包装规格】 50mg。
  • 【用法用量】 

    本品在单独或联合用药时,推荐剂量为130mg/m2,加入250~500ml 5%葡萄糖溶液中输注2~6个小时。没有主要毒性出现时每3周(21天)给药1次。剂量的调整应以安全性、尤其是神经学的安全性为依据。

  • 【不良反应】 

    1. 血液学方面的不良反应主要是:贫血、白细胞减少,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
    2. 非血液学方面的不良反应主要是:恶心、呕吐、腹泻。
    3. 神经系统:以末梢神经炎为主要表现,有时可有口腔周围、上呼吸道和上消化道的痉挛及感觉障碍。

  • 【注意事项】 

    1. 奥沙利铂应在具有抗癌化疗经验的医师的监督下使用。特别是与具有潜在性神经毒性的药物联合用药时,应严密监测奥沙利铂的神经学安全性。
    2. 应给预防性和/或治疗性的止吐用药。
    3. 当出现血液毒性(白细胞<2000/mm3或血小板<50000/mm3),应推迟下周期用药,直至恢复。

    4. 在每一疗程治疗之前应进行血液计数和分类,在治疗开始之前应进行神经学检查,之后应定期进行。
    5. 患者在两个疗程之间持续存在疼痛性感觉异常或/和功能障碍时,本品用量应减少25%,调整剂量后若症状仍存在或加重,应停药。
    6. 不要与碱性的药物或介质、氯化合物、碱性制剂等一起使用,也不要用含铝的静脉注射器具。

  • 【禁忌】 1. 对铂类药物有过敏史者禁用。 2. 严重肾功能不全者禁用。
  • 【孕妇用药】 目前没有在孕妇中用药的安全性的研究资料。象其他细胞毒药物一样,奥沙利铂对胎儿可能有毒性,因此在妊娠期禁用该药。奥沙利铂在乳汁中的分泌情况尚未进行过研究。在奥沙利铂治疗期间,禁止哺乳。
  • 【儿童用药】 目前尚没有充足的儿童用药的安全性研究资料。
  • 【老年用药】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 【药物相互作用】 1. 因与氯化钠和碱性溶液(特别是5-FU)之间存在配伍禁忌,所以奥沙利铂一定不能与上述制剂混合或通过同一静脉给药。 2. 在动物和人的体内研究中显示,奥沙利铂与5-FU联合应用具有协同抗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