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人常用量 静脉滴注,每日1~4mg,500ml应缓慢滴入3小时以上,如血细胞无急聚下降,可连续滴注40~60日,或每日1~4mg静脉滴入,以4~6日为一疗程,间歇1~2周再重复用药。
2.小儿常用量 静脉滴注,每日按体重0.08~0.1mg/kg,以40~60日为一疗程;或间歇给药,每日按体重0.1~0.15mg/kg,以5~10日为一疗程,停药1~2周再重复用药。
1.骨髓抑制 本品对骨髓各系列的造血细胞均有抑制作用。对粒细胞系列的抑制较重,红细胞系列次之,对巨核细胞系列的抑制较轻。
2.心脏毒性 较常见的心脏毒性有窦性心动过速、房性或室性期外收缩、及心电图出现S-T段变化及T波平坦等心肌缺血表现,极少数患者可出现奔马律,程度不一的房室传导阻滞及束支传导阻滞、心房颤动等。
3.低血压 文献报告当高三尖山酯碱每次剂量>3.0mg/m2时,部分患者于给药后4小时左右会出现血压降低的现象。
4.消化系统 常见的症状为厌食、恶心、呕吐,少数患者可产生肝功能损害。
5.个别病人可产生脱发、皮疹。偶见一例疑为严重过敏休克的个案报道。
1.当本品作为治疗急性白血病联合化疗方案组成药物时,其具体剂量及疗程必须参考有关规定。
2.本品适用于血液中白细胞不增多的急性白血病,但宜先从小剂量开始。
3.使用本品及联合化疗方案时应适当增加患者的液体摄入量,以防止血清尿酸含量的增高及尿酸性肾病的发生。
4.对已合并播散性血管内凝血DIC的患者,在处理DIC的同时,仍可考虑小剂量选用本品。
5.对诊断的干扰:白血病时有大量白血病细胞破坏,采用本品时破坏会更多,血液及尿中尿酸浓度可能增高。
6.心血管疾病:静脉滴注速度过快或长期持续或重复给药时,会产生各种心脏毒性。故使用本品时,静脉滴注速度宜慢,对患有心律失常及各类器质性心血管疾病患者,应慎用本品;对严重或频发的心律失常及器质性心血管疾病的患者则不宜选用本品。
7.下列情况也应慎用:骨髓功能显著抑制或血象呈严重粒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肝功能或肾功能损害,有痛风或尿酸盐肾结石病史患者。
8.用药期间应定期随访检查下列各项:a.周围血象,每周应随访白细胞计数及分类、血小板、血红蛋白量1~2次,如血细胞在短期内有急剧下降现象者,则应每日观察血象;b.肝功能,包括血清1分钟胆红素、总胆红素、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SGPT]等;c.心脏体征及心电图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