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服给药:成人常用量。
(1) 抗惊厥,初始剂量每次100~200mg,每天1~2次,逐渐增加剂量直至 疗效;维持量根据调整至 有效量,分次服用;注意个体化, 量每日不超过1.2g。
(2) 镇痛,开始一次0.1g,一日2次;第二日后每隔一日增加0.1~0.2g,直到疼痛缓解,维持量每日0.4~0.8g,分次服用; 量每日不超过1.2g。
(3) 尿崩症,单用时一日0.3~0.6g,如与其他抗利尿药合用,每日0.2~0.4g,分3次服用。
(4) 抗燥狂或抗精神病,开始每日0.2~0.4g,每周逐渐增加至 量1.6g,分3~4次服用。每日限量,通常成人限量为1.2g,少数人需用至1.6g。作止痛用每日不超过1.2g。
小儿常用量。
(1) 抗惊厥:
① 6岁以前开始每日按体重5mg/kg,每5~7日增加一次用量,达每日10mg/kg,必要时增至20 mg/kg,维持量调整到维持血药浓度8~12μg/kg,常用量一般为按体重10~20 mg/kg,约0.25~0.3g,不超过0.4g。
② 6~12岁儿童 日0.1g,服2次,隔周增加0.1g至出现疗效;维持量调整到 小有效量,一般为每日0.4~0.8g,不超过1g,分3~4次服用。
(2) 抗燥狂或抗精神病,开始每日0.2~0.4g,每周逐渐增加至 量1.6g,分3~4次服用。每日限量,12~15岁,不超过1g;15岁以上不超过1.2g。
1. 较常见的不良反应是中枢神经系统的反应,表现为视力模糊、复视、眼球震颤。
2. 因刺激抗利尿激素分泌引起水的潴留和低钠血症(或水中毒),发生率约10%~15%。
3. 较少见的不良反应有变态反应,Stevens-Johnson 综合症或中毒性表皮坏死溶解症、皮疹、荨麻疹、瘙痒;儿童行为障碍,严重腹泻,红斑狼疮样综合症(荨麻疹、瘙痒、皮疹、发热、咽喉痛、骨或关节痛、乏力)。
4. 罕见的不良反应有腺体病,心律失常或房室传导阻滞(老年人尤其注意),骨髓抑制,中枢神经系统中毒(语言困难、精神不安、耳鸣、颤 、幻视),过敏性肝炎 ,低钙血症,直接影响骨代谢导致骨质疏松,肾脏中毒,周围神经炎,急性尿紫质病,栓塞性脉管炎,过敏性肺炎,急性间歇性卟啉病,可致甲状腺功能减退。曾有一例合并无菌性脑膜炎的肌阵孪性癫痫患者,接受本品治疗后引起脑膜炎复发。偶见粒细胞减少,可逆性血小板减少,再障,中毒性肝炎。
1. 与三环类抗抑郁药有交叉过敏反应。
2. 用药期间注意检查:全血细胞检查(包括血小板、网织红细胞及血清铁,应经常复查达2~3年),尿常规,肝功能,眼科检查;卡马西平血药浓度测定。
3. 一般疼痛不要用本品。
4. 糖尿病人可能引起尿糖增加,应注意。
5. 癫痫患者不能突然撤药。
6. 已用其他抗癫痫药的病人,本品用量应逐渐递增,治疗4周后可能需要增加剂量,避免自身诱导所致血药浓度下降。
7. 下列情况应停药:肝中毒或骨髓抑制症状出现,心血管系统不良反应或皮疹出现。
8. 用于特异性疼痛综合征止痛时,如果疼痛完全缓解,应每月减量至停药。
9. 饭后服用可减少胃肠反应,漏服时应尽快补服,不可一次服双倍量,可一日内分次补足。
10. 下列情况应慎用:乙醇中毒,心脏损害,冠心病,糖尿病,青光眼,对其他药物有血液反应史者(易诱发骨髓抑制),肝病,抗利尿激素分泌异常或其他内分泌紊乱,尿潴留,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