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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药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10960010 生产厂家:惠氏制药有限公司

关注度:896

注: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 【功能主治】 本品适用于因葡萄球菌、链球菌、肺炎球菌、淋病奈瑟菌、痢疾杆菌、大肠埃希菌、克雷伯氏菌、变形杆菌、绿脓杆菌、梅毒螺旋体及衣原体等对本品敏感的病原体引起的下列感染: 1. 尿道炎、男性非淋菌性尿道炎(NGU)、前列腺炎、淋病、膀胱炎、附睾丸炎、宫内感染、肾盂肾炎、肾盂炎、肾盂膀胱炎等。 2. 浅表性化脓性感染:痤疮、扁桃体炎、肩周炎、毛囊炎、脓皮症、疖、疖肿症、痈、蜂窝组织炎、汗腺炎、皮脂囊肿粉瘤、乳头状皮肤炎、甲沟炎、脓肿、鸡眼继发性感染、咽炎、泪囊炎、眼睑缘炎、麦粒肿、牙龈炎、牙冠周围炎、牙科性上腭窦炎、感染性上腭囊肿、牙周炎、外耳炎、外阴炎、阴道炎、创伤感染、手术后感染。 3. 深部化脓性疾病:乳腺炎、淋巴管(结)炎、颌下腺炎、骨髓炎、骨炎。 4. 急慢性支气管炎、喘息型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肺炎、细菌性肺炎、异型肺炎、肺部化脓症。 5. 梅毒。 6. 中耳炎、副鼻窦炎、颌下腺炎。 7. 痢疾、肠炎、感染性食物中毒、胆管炎、胆囊炎。 8. 腹膜炎。 9. 败血症、菌血症。
  • 【主要成分】 本品主要成份为盐酸米诺环素。
  • 【包装规格】 铝塑包装,每粒装100mg,10粒/板,1板/盒。
  • 【用法用量】 口服。
    1. 成人:首次剂量为0.2g,以后每12或24小时再服用0.1g,或遵医嘱。寻常性痤疮每次50mg, 一日2次,6周为一疗程。
    2. 肾功能损害患者:肾功能损害患者用药,其24小时内的日总剂量不应超过200mg。
  • 【不良反应】 根据MedDRA系统/器官分类,用CIOMS频率种类,将不良反应列表如下:常见:≥1%;不常见:≥0.1% 且〈1%;罕见:≥0.01% 且〈0.1%;非常罕见:〈0.01%。
    1. 血液淋巴系统异常:
    (1) 罕见:嗜酸粒细胞增多、白细胞减少、中性粒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
    (2) 非常罕见:溶血性贫血、全血细胞减少症。
    (3) 发生率不确定:粒细胞缺乏。
    2. 心血管系统异常:非常罕见:心肌炎、心包炎。
    3. 耳与迷路异常:罕见:听力损害、耳鸣。
    4. 内分泌系统异常:非常罕见:甲状腺功能异常、甲状腺褐-黑变。
    5. 胃肠道系统异常:
    (1) 罕见:腹泻、恶心、口腔炎、牙齿变色(包括成人牙齿变色)、呕吐。
    (2) 非常罕见:消化不良、吞咽困难、牙釉质发育不全、小肠结肠炎、食道炎、食道溃疡、舌炎、胰腺炎、假膜性肠炎。
    (3) 发生率不确定:口腔变色(包括舌、唇和牙龈)。
    6. 全身性疾病:
    (1) 不常见:发热。
    (2) 非常罕见:分泌物变色。
    7. 肝胆系统异常:
    (1) 罕见:肝酶升高、肝炎。
    (2) 非常罕见:肝内胆汁郁积、肝衰竭(包括致命性的)、高胆红素血症、黄疸。
    (3) 发生率不确定:自体免疫性肝炎。
    8. 免疫系统异常:
    (1) 罕见:过敏性/过敏性样反应(包括休克)、包括致命性的。
    (2) 发生率不确定:超敏反应。
    9. 感染和侵染:非常罕见:口腔及肛门生殖道念珠菌感染、外阴阴道炎。
    10. 代谢和营养异常:罕见:厌食。
    11. 肌肉、结缔组织和骨骼系统异常:
    (1) 罕见:关节痛、狼疮样综合症、肌痛。
    (2) 非常罕见:关节炎、骨变色、系统性红斑狼疮(SLE)恶化、关节僵直、关节肿胀。
    12. 神经系统异常:
    (1) 常见:头昏(头晕)。
    (2) 罕见:头痛、感觉迟钝、感觉异常、脑假瘤、眩晕。
    (3) 非常罕见:囱门凸出。
    (4) 发生率不确定:抽搐、镇静。
    13. 肾及泌尿系统异常:
    (1) 罕见:血尿素氮(BUN)升高。
    (2) 非常罕见:急性肾功能衰竭、间质性肾炎。
    14. 生殖系统及乳腺异常:非常罕见:龟头炎。
    15. 呼吸、胸和纵隔异常。
    (1) 罕见:咳嗽、呼吸困难。
    (2) 非常罕见:支气管痉挛、哮喘恶化、肺嗜酸粒细胞增多。
    (3) 发生率不确定:局限性肺炎。
    16. 皮肤及皮下组织异常:
    (1) 罕见:脱发、多形性红斑、结节性红斑、固定性药疹;皮肤着色过度、光敏反应、搔痒、皮疹、荨麻疹。
    (2) 非常罕见:血管性水肿、剥脱性皮炎、指甲着色过度、Stevens-Johnson综合症、毒性表皮坏死、脉管炎。
    17. 已报道有以下的综合症。某些出现这些综合症的病例中有死亡报道。和其它严重的不良反应一样,如出现这些综合症,应立即停药:
    (1) 过敏反应综合症,包括表皮反应(如皮疹或剥脱性皮炎)、嗜酸粒细胞增多和以下一项或多项:肝炎、局限性肺炎、肾炎、心肌炎、心包炎。可能存在发热和淋巴结病。
    (2) 狼疮样综合症,包括抗核抗体阳性;关节痛、关节炎、关节僵直或关节肿胀;以下一项或多项:发热、肌痛、肝炎、皮疹、脉管炎。
    (3) 血清病样综合症,包括发热;荨麻疹或皮疹;关节痛,关节炎,关节僵直和关节肿胀。可能存在嗜酸粒细胞增多。
  • 【注意事项】 1. 肝、肾功能不全、食道通过障碍者、老年人、口服吸收不良或不能进食者及全身状态恶化患者(因易引发维生素K缺乏症)慎用。
    2. 由于具有前庭毒性,本品已不作为脑膜炎奈瑟菌带菌者和脑膜炎奈瑟菌感染的治疗药物。
    3.对本品过敏者有可能对其他四环素类也过敏。
    4. 服用盐酸米诺环素治疗的患者,在驾车或操作危险机械时应格外小心。因为在盐酸米诺环素治疗期间,报道有中枢神经系统的副作用,包括头晕、头昏或眩晕。这些症状在治疗期间可能消失,通常停药后消失。由于可致头晕、倦怠等,汽车驾驶员、从事危险性较大的机器操作及高空作业者应避免服用本品。
    5. 有报道使用四环素类药物可能会引起脑假瘤(良性颅内压增高),通常临床表现有头痛和视物模糊。当四环素用于婴儿时,还有囱门凸出的报道。尽管以上情况和其它相关症状多在停药后消失, 性后遗症仍有可存在。
    6. 本品滞留于食道并崩解时,会引起食道溃疡,故应多饮水,尤其临睡前服用时。
    7. 急性淋病奈瑟菌性尿道炎患者疑有初期或二期梅毒时,通常应进行暗视野检查,疑有其他类型梅毒时,每月应进行血清学检查,并至少进行4个月。
    8. 严重肾功能不全患者的剂量应低于常用剂量,如需长期治疗,应监测血药浓度。
    9. 用药期间应定期检查肝、肾功能。
    10. 本品有可能引起光敏性皮炎,应告知患者在服用四环素类药物期间可引起较重的晒斑反应,故用药期间应避免日晒。
    11. 肝功能损害患者:据报道盐酸米诺环素有肝毒性;因此,在肝功能不全患者以及与其他肝毒性药物合用时应谨慎使用。
    12. 肾功能损害患者:四环素类药物的抗合成代谢作用可引起血尿氮水平升高。在严重肾功能损害患者中,高血清水平的四环素类药物可导致氮质血症、高磷酸血症和酸中毒。如果存在肾功能损害,即使通常的口服及注射剂量均可导致药物在人体内的过度蓄积及肝脏毒性。
    13. 对实验室检查指标的干扰:
    (1) 测定尿邻苯二酚胺(Hingerty法)浓度时,由于本品对萤光的干扰,可能使测定结果偏高。
    (2) 可能使碱性磷酸酶、血清淀粉酶、血清胆红素、血清氨基转移酶(AST、ALT)的测定值升高。
    14. 实验室监测:患者应定期进行身体各系统功能检查,包括造血系统、肾功能和肝功能。
    15. 本品可与食品、牛奶或含碳酸盐饮料同服。
  • 【禁忌】 对任何四环素类药物或本品中的任一成分过敏者禁用。
  • 【孕妇用药】 1. 动物研究结果表明四环素类药物可通过胎盘,可在胎儿组织中发现而对胎儿的发育产生毒性作用(通常与骨骼发育的延迟有关)。在动物怀孕早期接受治疗可出现胚胎中毒的迹象。 2. 盐酸米诺环素,和其它四环素类抗生素一样,可通过胎盘,孕妇服用后可引致胎儿损害。如果在怀孕期间服用盐酸米诺环素或在服药期间怀孕,应告知患者药物对胎儿的潜在危险。 3. 牙齿发育期间(孕后期)使用四环素类可引起牙齿的 变色。牙釉质的发育不全亦有报道。 4. 在妊娠的后三个月服用四环素类药物可在胎儿骨骼中形成稳定的钙复合物。在未发育完全的婴幼儿中服用四环素类药物(每6小时25mg/kg)可观察到腓骨生长速度的降低。腓骨生长速度的变化在停药后可恢复。 5. 在上市后临床经验报道中,有先天性畸形,包括四肢减少的发生。 6. 盐酸米诺环素可在人乳中分泌;因此,应决定是停止哺乳还是停止用药。
  • 【儿童用药】 由于本品可引起牙齿 性变色,牙釉质发育不良,并抑制骨骼的发育生长,故不推荐用于8岁以下的儿童,除非预期的利益高于可能的危险。
  • 【老年用药】 本品的临床试验没有包括足够多的65岁以上的患者,所以不能判断老年人用药后的反应是否和年轻人相同。老年患者的剂量选择要谨慎,通常从 小剂量开始,因为老年人出现肝脏、肾脏或心脏功能降低的可能较高,并可能同时患有其它疾病或正在使用其它药物治疗。
  • 【药物相互作用】 1. 由于四环素能降低凝血酶原的活性,故本品与抗凝血药合用时,应降低抗凝血药的剂量。 2. 由于制酸药(如碳酸氢钠、铝、钙、镁)可与四环素类药物合用形成不溶性络合物而使四环素类药物的吸收减少、活性降低,故盐酸米诺环素与制酸药应避免同时服用。含铁的制剂可削弱盐酸米诺环素的吸收。 3. 降血脂药物考来烯胺(cholestyramine)或考来替泊(colestipol)与本品合用时,可能影响本品的吸收。 4. 由于巴比妥类、苯妥英或卡马西平可诱导微粒体酶的活性致使本品血药浓度降低,故合用时须调整本品的剂量。 5. 全麻药甲氧氟烷和米诺环素合用可导致致命性的肾毒性。 6. 由于抑菌药物能干扰青霉素的抑菌活性,所以应避免四环素类药物与青霉素类合用。 7. 米诺环素与强利尿药(如呋塞米等)合用可加重肾损害。 8. 米诺环素与其他肝毒性药物(如抗肿瘤化疗药物)合用可加重肝损害。 9. 四环素类药物和口服避孕药合用,能降低口服避孕药的效果。 10. 避免在服用米诺环素前即刻、使用期间及使用后即刻使用异维甲酸或其他系统性类视黄醇或维生素A。这些药物中的任何一种都与脑假瘤发生有关。 11. 当麦角生物碱或其衍生物与四环素类同时给药时,会增加麦角中毒的风险。 12. 食物、牛奶和其他乳制品可损害标准米诺环素口服制剂的吸收。然而,食物和牛奶不会显著削弱微丸胶囊的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