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剂量:按体表面积一次20mg/m2,一日1次,连用五天,或一次30mg/m2,;连用3天,并需适当水化利尿。
2、大剂量:每次80~120mg/m2,静滴,每3~4周一次, 剂量不应超过120mg/m2,以100mg/m2为宜。为预防本品肾脏毒性,需充分水化:顺铂(PDD)用前12小时静滴等渗葡萄糖液2000ml,DDP使用当日输等渗盐水或葡萄糖液3000~3500ml,并用氯化钾、甘露醇及呋塞米(速尿),每日尿量2000~3000ml。治疗过程中注意血钾、血镁变化,必要时需纠正低钾、低镁。
1、消化道反应:严重的恶心、呕吐为主要的限制性毒性。发生率为17~100%。急性呕吐一般发生于给药后1~2小时,可持续一周左右。故用本品时需并用强效止吐剂,如5—羟色胺3(5-HT3)、受体拮抗止吐剂昂丹司琼等,基本可控制急性呕吐;
2、肾毒性:累积性及剂量相关性肾功不良是顺铂的主要限制性毒性,一般剂量每日超过90mg/m2即为肾毒性危险因素。主要为肾小管损伤。急性损害一般见于用药后10~15天血尿素氮(BUN)及肌酐(Cr)增高,肌酐清除率降低,多为可逆性,反复高剂量治疗可致持久性轻至中度肾损害。目前除水化外尚无有效预防本品所致的肾毒性的手段。
3、神经毒性:神经损害如听神经损害所致耳鸣、听力下降较常见。末稍神经毒性与累积剂量增加有关,表现为不同程度的手、脚套样感觉减弱或丧失,有时出现肢端麻痹、躯干肌力下降等,一般难以恢复。癫痫及视神经乳头水肿或球后视神经炎则较少见;
4、骨髓抑制:骨髓抑制(白细胞和/或血小板下降)一般较轻,发生机率与每疗程剂量有关,若≤100mg/m2,发生率约10%~20%,若剂量≥120mg/m2则约40%,但亦与联合化疗中其他抗癌药骨髓毒性的重叠有关;
5、过敏反应:可出现脸肿、气喘、心动过速、低血压、非特异斑丘疹类皮疹;
6、其他:心脏功能异常、肝功能改变少见。
1.对既往有肾病史或中耳炎史者慎用。在治疗中出现下列之一症状者停用:
(1)周围白细胞低于3500/mm3或血小板低于8万
(2)用药后持续性严重呕吐;
(3)早期肾脏毒性的表现,如血清肌酐大于2mg/dl或尿素氮大于20mg/dl;或尿镜检在高倍视野中有白细胞10个、红细胞5个或管型5个。
2.顺铂可与铝相互作用生成黑色沉淀。含有铝部分的针头、注射器、套管或静注装置,可能与顺铂接触者,不应用于制备或使用该药。
3.使用本品时,应避光,静滴时间不宜超过24小时。
4.在治疗过程中应注意检查:
(1)听力测验与神经功能检查;
(2)血液尿素氮(BUN)、肌酐清除率与血清肌酐;
(3)红细胞压积、血小板计数、白细胞总数与分类、血清氨基转移酶、转肽酶、胆红素与尿酸。
5.发生过量或毒性反应时,必须采取对症和支持措施,必须监测3~4周,以防延迟性毒性发生。
6.使用前请详细检查,如发现药液混浊、封口松动、瓶身或瓶口有破裂漏气、药液中有异物等,切勿使用。
7.本品一经使用,即有空气进入,剩余药液切勿再储存使用。